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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拉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3〕8号),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租赁合同信息以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二、新市民为从未获得过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铁路缴存职工按工作地确定),年限以最近的落户月份起算。青年人申请提取时的年龄截至36周岁前一个月。新市民、青年人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含住房补贴)按最近缴存月份(不含当月)已入账汇缴金额确定。

  三、缴存人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租赁期间按符合政策的近12个月内最大可提取月数确定。

  四、缴存人符合限额标准提取、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新市民提取、青年人提取,以及其他租赁提取情形的,在同一租赁期间内仅可按一种情形办理提取,已提取的不再调整情形办理。其中,缴存人符合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且实际租赁期间不满最大可提取月数的,其余月数可按限额标准办理提取。

更新于: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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